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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践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实践教学安全管理本着“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实事求是、方便操作”的原则,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践教学过程中发生的不安全事故。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三条 安全教育有利于师生从根本上重视实践教学安全,各二级学院必须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安全教育要落实到实践教学的全过程,做到实践教学前集中动员教育,实践教学过程中有注意事项提醒提示,实践教学结束后有安全总结。

第五条 按照实践教学操作规程和实习指导书要求,在进行安全教育的基础上,结合每次实践教学的特殊性,制定安全措施,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三章 实验室实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生进行实验室实验教学,按时到岗,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岗位。

第七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前,必须认真阅读实验指导书,明确实验目的、原理和步骤。

第八条 实验前,指导教师应向学生交代清楚本实验室实验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要求学生爱护公物,注意安全,并根据实验中的情况,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具。

第九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对故意违规和严重违纪者,指导教师应立即停止其实验活动。

第十条 学生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在实验过程中如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出现故障等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持现场、并报告指导教师处理。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应按照规定酌情赔偿,并作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实验结束,切断电源,并按原样整理好实验桌面上的仪器设备及配件,按要求对实验过程中的废品杂物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院内外实训、实习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实训、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实施院内外实训、实习活动。

第十三条 实训、实习前,指导教师需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实训实习大纲、实训实习指导书和实训实习执行计划等,明确实训实习目的和要求,了解时间安排和步骤,介绍实训实习单位简况和实训实习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实训、实习前,指导教师要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工作,明确安全保护要求和实习纪律,告知学生在实训实习中应当注意的事项,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安全。

第十五条 实训、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在对学生进行专业教授的同时,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醒,确保每位学生安全。实训、实习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应日常化、制度化。

第十六条 实习时,学生必须尊重实习指导教师,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和犯有其他错误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指导教师应立即停止其实习活动,令其返校,并向其所在二级学院报告。

第十七条 实习期间,学生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无证驾车;不得到江、河、湖、海等水域游泳;讲究饮食卫生,预防疾病传播。

第十八条 实习期间,学生应自觉遵守当地有关规定,遵从当地风土人情,不得与当地群众或其他人员发生冲突,做到宽容与谦让。

第十九条 毕业实习期间,学生在实习地严格遵守《学生守则》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各项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实习期间注意保护公共财物,爱护仪器设备。

第五章 事故报告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事故发生或有可能的事故发生时,立即报告实习指导教师,如果联系不上指导教师则及时报告相关二级学院。遇刑事治安事故应立即报警,并报告实习指导教师及相关二级学院。

第二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在学生发生事故或有可能发生事故时,要立即妥善处理,及时上报。遇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不得隐瞒、拖延,否则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二级学院在接到实习学生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进行处理。如遇重大事故,立即向学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接到实习学生重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主管院长。学院根据事件性质、轻重,启动安全应急预案,统一认识,统一指挥,协调好学院和事故一线两方面工作,并组织人力,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按照学院《学生工作重大信息报送及应急处理规定》(渭职院发〔2011〕64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事故,学院将对事故进行调查,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参照有关管理部门和学院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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