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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实习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毕业实习工作,提高学生毕业实习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习目的

第一条 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形成综合职业素质。

第二条 检验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及时获取反馈信息,不断改进实践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章 实习组织

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具体组织管理,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实习工作的宏观管理,审查各专业的实习计划及相关安排,检查实习的进展及质量情况,收集实习成果资料并存档。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实习环节的各种准备工作;组织专业教研室拟订实习大纲,编写实习指导书和有关资料;组织实施毕业实习;检查实习效果和质量,做好实习工作总结。

第三章 实习计划和安排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在实习前进行实习动员,明确实习目的、内容和要求,并针对实习特点,进行实习态度、实习纪律和实习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第六条 实习安排是组织和检查实习的主要依据。各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认真做好实习安排,并于实习前2周报学院教务处。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教学与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或外聘的一线技术专家担任实习指导工作。

第八条 为提高实习效果,各二级学院应组织相关教师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习指导书,详细说明实习要求和完成实习大纲规定内容的办法,指导学生实习。

第九条 实习结束,各二级学院对实习工作的质量、效果等进行总结,并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教务处备案并存档。

第四章 实习场所和形式

第十条 实习场所

各二级学院应积极推进实习基地建设,选择实习场所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业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便于实习安排。其中医学类要求二甲及其以上医院;工科类要求生产正常,技术、管理较先进,对学生实习支持和重视的实习单位。

(二)就地就近,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实习形式

以院外顶岗实习为主、社会调查为补充的形式进行。各二级学院统一联系和学生自主联系实习相结合。为方便学生就业,提倡将毕业实习与就业相结合,便于实习时集中辅导,确保学习质量。原则上由各二级学院统一联系实习单位,严格控制自主联系实习学生的数量。

第五章 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由教学经验丰富、熟悉生产实际情况、了解实习点的基本情况、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提前了解实习单位情况和学生实习要求,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习安排。

(二)按实习大纲和实习安排的要求,落实各项实习工作,与实习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三)加强指导,严格要求,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四)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既教书又育人,注重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健康。

(五)检查实习纪律执行情况,及时处理学生违纪问题。

(六)定期向实习单位领导汇报实习情况,争取他们的指导和帮助。实习结束,离开实习单位前要做好与实习单位的交接工作。

(七)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负责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工作。

(八)实习结束后写出实习工作总结。

第六章 实习纪律

第十四条 实习期间学生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遵守实习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习指导教师管理。

(二)接受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并按实习教学大纲、实习安排的要求和规定完成实习任务。

(三)尊重实习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虚心向他们学习。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在实习期间不得迟到、早退或窜岗。有事或因病(凭医生证明)须经实习单位及实习指导教师批准并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五)实习期间注意人身安全,不得参与同实习无关的工作,不得去江、河、湖中游泳。

第七章 实习总结与成绩评定

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类型的不同,各二级学院在组织实习时,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劳动态度、组织纪律、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实习报告和实际操作水平等。

第十五条 实习结束后,学生应上交由实习单位填写的《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实习鉴定表》(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特点进行设计),学生本人撰写《毕业实习报告》,由二级学院组织审阅,并于6月20日前以专业、班级为单位,将学生的成绩打印签字后交教务处审核。

第十六条 实习期间,因故请假累计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应重新补足实习时间,否则,其实习成绩按不合格处理;对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实习者,以旷课论处,旷课时间累计超过实习时间四分之一者,实习成绩为不合格;实习期间,因违反规定或安全制度,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者,实习成绩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实习结束后,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对学生实习进行总结和材料归档,总结内容包括:实习基本情况、提高实习质量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并于实习结束后2周内将实习工作总结交学院教务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三十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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