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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实验教学工作规范
 

为了组织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

第一条 实验教学大纲

(一)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确定实验室建设及投资方向的主要依据。实验教学大纲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要求编写,注重学生实践操作技能的培养。

(二)实验教学大纲制定程序

1.由课程主讲教师和有关实验技术人员起草;

2.经教研室和实验管理中心讨论, 由教研室签署意见后,报二级学院;

3.经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4.实验教学大纲的修订亦要按上述程序进行。

(三)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的选定

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是实验教学大纲中最重要的部分。教研室根据实践教学计划,确定或更新实验项目,加大实验内容改革力度,在实验项目中减少验证性实验,加大操作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比重。

(四)实验室应完成的相关任务

1.实验教学项目应配置的仪器设备等硬件购置;

2.实验教学项目所需的耗材预算;

3.对学生实验教学课的考核与评定。

第二条 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

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是根据实验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内容,系统地阐述实验理论和实验技术的实验教学用书。实验课程必须要有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应当选用较高质量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也可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或讲义。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院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应在课前发给学生,否则,不能进行实验教学。

第二章 实验教学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是实验教学的主管部门,负责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教学工作的协调,以及实验教学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和开课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实验教学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教研室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要求,合理安排实验教学计划,保证实验教学学时。

第三章 实验指导教师与学生

第六条 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一)实验指导教师由相应学科专业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二)实验指导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履行岗位职责,努力以求实严谨的工作态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三)掌握实验教学基本规律及基本方法,熟悉有关的专业知识和实验技能;掌握所授实验的原理、内容和方法,能正确操作和维修一般的仪器设备;

(四)实验指导教师要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并在开课前应认真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准备工作,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做好预习→实验→讲评等环节工作,切实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

(五)首次承担实验指导任务的教师要经过试讲、试做,并经实验管理中心及二级学院认可后,方能指导实验。理论课任课教师必须参加该课程每个实验项目的指导工作。

(六)实验指导教师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对学生上课的考勤记录,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严格考核、合理评定学生成绩。

(七)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对每项实验提出教学实施方案,列出讲解内容和要点,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应用现代新科技,更新陈旧落后的实验内容,加强实验教学交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七条 对学生的要求

(一)学生上实验课应提前预习,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实验教学秩序。

(二)学生在实验中应独立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要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公物,自觉维护实验室环境和清洁卫生。

(三)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和爱好,在有条件的实验室开展自主性和创新性实验活动。

(四)学生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教师指导造成对他人或自身的伤害,由本人承担责任;造成仪器、原器件损坏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四章 实验教学组织安排

第八条 实验课程的开设

(一)根据教学计划安排,任课教师在每学期末拟定下学期的实验安排,填写《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实验教学安排表》(见附件),分别报教务处和开课实验室(中心),并严格执行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确保实验开出率。

(二)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任务书及各任课教师拟定的实验教学安排,于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制订出本学期的实验教学进程表,列清楚实验项目名称,实验开出的周次、节次,实验指导教师姓名,并报教务处。

(三)各实验室依照实验教学进程表实施实验教学,教务处和各教学部门根据进程表进行实验教学检查。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不交“实验教学安排表”者,实验中心可不予安排实验。

第九条 课前准备

(一)备课 备课是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实验课前,指导教师应认真撰写实验教案,无教案者不准指导实验课。

(二)准备实验 做好实验用仪器设备、材料或有关实验用品的准备,检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排除事故隐患。

对本学年首次开设的实验课,指导教师要先试做,测定数据及结果,并要有试做记录。试做时要关注实验中可能出现的差错,仪器设备容易发生的故障以及安全事项等。

第十条 课堂实验

课堂实验是实验教学的关键,指导教师必须亲自指导,并抓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实验前要清点学生人数,凡无故不上实验课或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

(二)检查学生预习情况。

(三)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指导教师必须宣讲《学生实验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及有关规章制度。学生要严守课堂纪律,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和辅导人员有权令其停止实验;对造成事故者,或不按规定操作、损坏仪器设备者,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每一节实验课,指导教师必须向学生扼要讲明本次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步骤、操作规程及技术要求。

(五)实验开始,学生要检查实验用品和设备、仪器的状态是否完好。

(六)实验时,指导教师要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教师为主导”的原则,尽量让学生自己动手,注意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

(七)实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领用、使用、存放等管理办法,确保实验教学安全进行。

(八)下课前,学生要按规定清理场地,检查仪器设备状态,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九)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要及时填写实验日志,切断电源、水源,关好门窗等,检查实验室安全。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第十一条 实验报告

(一)实验结束后,学生要根据实验记录和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指导教师。

(二)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及时认真批改,对不按时交实验报告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实验成绩予以扣分。

第十二条 实验成绩

(一)实验指导教师要全面考察每个学生的实验准备、仪器使用、实验能力、课堂纪律、实验报告等综合情况,系统、科学地评定成绩。

(二)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专业课程的特点及上述要求,制定相应的实验成绩评定标准和考核细则。

第五章 实验教学制度建设与文件管理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学院教学管理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本专业实验教学管理的情况和特点,制订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并以文件形式印发和执行。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人员在组织与实施实验教学过程中及实验结束后要及时做好实验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包括:《实验教学计划》(包括变动情况)、《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安排表》、《实验教学日志》、《学生实验报告》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三十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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