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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教材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和推进我院的教材建设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材建设的基本思路是“以选为主、以编为辅、突出特色、注重质量、综合协调、系列配套”,重点加强精品课程、辅修方向课程、实验实训和校企合作教材的开发。

第三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负责全院教材建设的指导、规划、研究、审定工作。

第四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负责联系、安排教材开发方面的相关会议、培训,引导和支持教师参加教材编写,提高教师学术水平。

第二章 教材开发范围

第五条 在选用规划教材的基础上,重点开发以下几类教材:

1.优先开发各专业无统编教材的课程;

2.各二级学院辅修方向的教材;

3.校企合作教材;

4.根据专业和课程需要,编写有关课程的补充教材(讲义),实验实训教材、学生学习指导材料或习题集等。

第三章 教材建设规划与编写立项

第六条 由各二级学院按年度提出本部门教材建设计划,教材建设委员会根据计划,结合教学与专业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学院教材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提交院领导审定。

第七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负责审定各专业的教材编写申请,按以下程序确定立项:

1.教材编写立项须由作者本人申请,教研室组织,所在二级学院推荐申报,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

2.申报教材立项时,申报教师应当填写《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外教材编写审批表》,列出拟编写教材的立项依据、编写提纲或教材样章和编写工作进程安排,按程序审批上报。

第四章 教材主、参编应具备的条件及职责

第八条 担任教材主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该课程教学三轮以上,有一定的教材编写经验,具有博士学历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

2.新开课程要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本科及以上学历,有扎实的文字功底。

3.学术水平较高,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深的理论研究,并有相应的科研成果发表。

4.工作责任心强。

第九条 教材参编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该课程教学三年以上经历,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发表过两篇以上学术论文。

2.文字表达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

为了确保编写教材的质量,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每门教材编写人员拟控制在4人以内(含4人),主编1名,参编2—3名。

第五章 教材编写的原则和要求

第十条 教材编写工作的原则

1.教材要体现我院具有优势或特色的专业及课程。

2.编写专业改造的辅修方向教材、试点专业教材、校企合作教材、工学结合和实践性强的教材。

3.编写新教材要针对现有教材的不足,各专业的特殊要求。

4.开发配套课程改革教材,如模块教学、项目化管理等教材。

第十一条 教材的基本要求:思想先进、内容精选、条理明晰、突出实用、深浅适度、符合规范。

第六章 教材编写程序、使用

第十二条

1.校内教材:教研室申报、二级学院初审、院教材建设委员会评审、院领导审批。

2.校外教材:教师申请、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备案、学院研究批准上报。

校外教材编写包括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农业部等以及陕西省教育厅、相应行业厅局组织的规划教材和统编教材及上述部门下属的学会、研究会等组织的规划教材和统编教材;各出版社组织的各类教材;各高职院校联合组织编写的校际教材;校企合作教材。

3.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备案的校外教材出版后,任主编、第一、第二副主编的编写教师的差旅费,由教材建设专项经费列支,其它费用不再报销。

第十三条 经学院批准立项编写的校内、外教材,学院优先使用,有关业务工作由教材科具体负责。

第七章 教材建设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教材建设经费的来源为学院设立的专项经费,教材建设经费的使用须经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批、教务处管理。

第十五条 教材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

1.经申请立项获得学院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并列入学院教材建设计划教材的编写稿酬和印刷费用。

2.学院自编教材(含公开出版)的申报、编写、印刷、出版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3.经学院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特批的少量急需教材的印刷费用或出版补贴;

4.开展教材评价活动所需的费用;

5.开展教材建设研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教材编写奖励标准

1.教材奖励以第一次印刷、出版为标准进行奖励,修订不予奖励,后续获奖按获奖时的奖励标准和前一次奖励标准差价予以奖励。

2.获得国家级奖励教材奖励标准:主编:10000元;第一副主编:5000元;第二副主编及编委:500元。获得省部级规划教材奖励标准:主编:6000元;第一副主编:4000元;第二副主编及编委:300元。

3.参与院校合作、校企合作等正式出版的教材奖励标准:主编:5000元;第一副主编:2000元;第二副主编及编委:300元。

4.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计划的自编教材和讲义,根据编写质量,按6元/千字的标准给付稿酬,稿酬最高限额为每本2000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材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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