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掌握并熟练使用标准的普通话是教师必备的业务基本功和职业素质。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学用语,在校园内推广使用和普及普通话,使普通话真正能够成为校园语言,彻底消除师生交流中的方言隔阂,提高学院整体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为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师生学习、使用普通话创设一个良好的语言环境,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全院所有在职在岗教师,包括外聘兼职教师。
二、具体要求
1.50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必须坚持使用普通话。
2.提倡50岁以上的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自觉使用普通话。
三、标准
1.中、青年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和陕西省规定的等级标准。其中担任普通话、现代汉语、大学语文等课程教学的教师必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他任课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水平。
2.中、青年教师的普通话水平经测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3.新教师必须取得相应普通话等级证书方可上讲台。
4.外聘教师符合以上规定者方能应聘。
四、管理和监督
1.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对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尤其是课堂教学中使用普通话的情况将随时进行检查。
2.对于不能坚持使用普通话或者在教学活动中不能熟练使用普通话的中、青年教师,学院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普通话水平较差的,学院将对其进行停课培训。培训后依然拒不改正或者不能坚持使用普通话者,调离教学岗位。
3.学院将把教师使用普通话的情况与其年度考核、评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等结合起来。在教学活动中不能坚持使用普通话的中、青年教师,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能参加“优秀教师”的评选和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4.对于违反本规定,甚至嘲笑、影响或者阻止他人学习和使用普通话的教师,经查证情况属实后,学院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做出处理。
五、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