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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师的教学工作,建设具有良好思想道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稳定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高职高专教学管理要点》,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二条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崇尚科学,反对迷信。

第三条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学风严谨,教风端正,有强烈的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修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热爱学生,教学民主。

第三章 教师职责

第四条 履行教师职责,完成与职务相应的教学工作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实验室建设、学科建设活动;每年至少发表一篇与专业相关的教育教研论文。

第五条 以教育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教学客观规律。把握本学科、本专业的理论体系,积极研究和探索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教学能力及实践能力,努力学习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方法和手段,力争成为“双师型”教师。

第六条 任课教师的职责是:

(一)根据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教材管理实施办法中教材征订、发放的基本原则,初步推荐选用符合所任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指导书及教学参考资料。参与提出本门课程教学改革方案,在深化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的改革中不断探索,提出有效措施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所任课程的讲授、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课程实习、实验、考核等环节的实施,保障教学质量。

(三)维护课堂纪律,保证教学秩序。

(四)评定学生的课程成绩,接受教研室、二级学院、教学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对教学状态的检查和对成绩的复查。

(五)主动与其他有关课程教师及所在二级学院领导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第七条 教师在教学中拥有以下权利:

(一)对上课学生进行管理和指导,行使主导权。

(二)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教学对象的具体情况,按照学院教材管理和征订的原则,对教材的选用提出初步意见。

(三)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确定教学进度。

(四)向教研室、二级学院提出课程教学改革试验方案。

(五)对教学评估和有关教学方面的奖惩结果,逐级提出异议或申诉。

第四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新任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或研究生学历。不具备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学历者,按国务院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新任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试讲并获得通过。

(二)对所开课程规定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在有经验教师的指导下,有一轮以上的教学实践,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并准备完整的教案。

第十条 专任教师以外其他职员,如因教学需要聘请其承担某些教学任务,一般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已获得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者,经二级学院或所需部门聘请,教务处备案,可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

(二)凡已获得其他中级或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又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方面确有专长者,由二级学院提出聘请计划,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兼任有关课程的教学任务。

(三)凡不具备以上两款的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兼任教学任务。如特殊情况,确系教学需要,经开课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并安排试讲,评议认可后,方能试聘任教。

第十一条 从校外聘请兼课教师,有关二级学院必须提出申请,经教务处、人事处会同审议后方可聘任。外聘的兼职教师一般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章 教学纪律

第十二条 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不得擅自停课、请人代课或缺课。任课教师如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时间在一周以内的,要提前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假满后要予以补课;请假时间在一周以上者,必须向二级学院及人事处请假,教师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指派其他教师代课。

第十三条 教师因故调、停课,必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由所在二级学院到教务处办理手续,不得由学生代办。获得同意后,方可调、停课。学院统一安排的停课,须经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由院办通知各单位。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按进度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或教学内容。

第十五条 每个教师都应服从院、二级学院各教研室的工作安排,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六章 教学过程

第十六条 备课

(一)备课是教师实施教学的重要环节。备课前应尽量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已有知识结构,研究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二)备课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科学管理安排教学内容,写出详细的教案,应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

(三)准备好教学所需要的多媒体、幻灯、图表、演示仪器等教学设备与教具。

(四)全校公共基础课教学坚持教研室集体备课制度,统一要求教学进度,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

第十七条 课堂讲授

(一)课堂讲授是教学过程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教师讲课应依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力求做到概念准确,条理清晰,论证严密,逻辑性强,要突出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在传授知识的同时,着重培养学生能力和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二)在保证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根据需要,理论联系实际,客观的评价本学科领域各学术流派的观点,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引导学生正确吸取本学科最新成果,加深对讲稿内容的理解,逐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三)课堂讲授要讲究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教学,积极运用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

(四)上课教师要检查学生的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二级学院或教务处反映情况。

(五)教学过程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师生互动过程。教师应重视讲课效果信息的反馈,对教学方法和手段及时进行调整,做到教学相长,协调一致。

(六)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举止文明,注意个人仪表举止、品德风范对学生的教育作用。

(七)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讲普通话,用规范字,做到语言文字规范化。

第十八条 习题课

习题课是课堂教学的一种形式。教师应配合课程要求,精选出数量适宜、难度适度且具有综合性、典型性、启发性的习题,讲练结合,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

第十九条 辅导答疑

(一)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任课教师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学生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准备,及时做好辅导答疑、质疑及课外学习指导及补缺扶差工作,并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

(二)辅导答疑要做好记录,每单元辅导答疑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条 课堂讨论

(一)课堂讨论是在教师主持下,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一种教学形式。教师要积极引导,支持不同意见的发表,让学生在讨论课上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讨论课上教师应结合课程实际,拟出具有针对性、有讨论价值的论题,论题应当是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和重点问题,要难易适度、有启发性。

(三)课堂讨论中,教师要注意引导学生的思路,启迪学生的思维,活跃学生的思想,鼓励学生有创造性的发言,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四)每次讨论课都要做好准备和组织工作。认真搞好讨论总结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作业

(一)作业是考察学生理解掌握教学内容,加强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教师应依据课程的性质与要求,布置一定数量的课外作业。教师应对作业内容、数量、质量做慎重研究,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教师应坚持批改作业,作业每次要有登记,其批改量为:

1.作业每周批改一次,要求批改不少于1/3。

2.公共英语课作业每周批改一次,每次批改量不少于该班学生的1/4。

3.作业批改后要有讲评。

(三)学生完成作业情况,应作为学生所修课程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每次作业要打分,作业应占10%,记入该科总评成绩。教师对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提前向学生公布,对迟交作业的学生应酌情扣分;对抄袭他人作业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以未交作业论处;对不交作业达整个学期作业总量1/3以上者,平时作业成绩按零分计。

(四)二级学院应在期中、期末抽查作业,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二条 实验(训)教学

(一)实验(训)是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培养创新思维和科学精神的重要环节。通过实验(训)训练,使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得到全面而系统的提高。

(二)在实验(训)教学中,教师应遵循学院实验(训)教学工作规范,并按其要求严格开展实验(训)教学。

第二十三条 实习

(一)实习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教学原则的重要途径,是学生获得感性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每次实习要制定实习计划,并在实习过程中严格执行计划。

(二)实习前,带队教师要熟悉教学计划,实习计划以及实习工作条例,明确实习要求,了解实习场所的具体情况,与实习单位搞好关系,及时反映和解决实习中的问题,并认真负责地做好实习生的指导、教育、管理和考核工作。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面向实际调查研究,了解基层情况,以提高自身教学水平和能力。

(三)实习结束时,教师要主动会同实习单位认真做好实习工作的总结,学生实习的鉴定和成绩评定工作,回校后按时交二级学院并报教务处存档。

第七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 成绩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教学质量和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各门课程都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考核,考核以平时考察与期终考试方式结合进行,平时成绩(按作业10%,实验10%评定)占20%,期末成绩占80%。

第二十五条 考试命题

(一)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既要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考察学生的能力,特别是考察学生动手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情况;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同时,试题表达要简练、明了、准确。

(二)逐步实行教考分离,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专业主干课应全部采用试题库试题,其它考试必须同时命就A、B两套试题,其题量与难度应大致相同,要避免连续几届试题雷同的现象,试题命好后,应由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后交教务处选择其中一套试题使用,另一套作为备用。

(三)教师在任何场合,任何时候都不能以任何方式泄露考题,或在试题中给学生以任何暗示。

第二十六条 考试的组织和成绩评定

(一)考试日程。期末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于考试前一周公布,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时间和地点。

(二)考试。考试过程中教师要严格执行《监考守则》,并教育学生严格执行考试规定。教师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作好考场记录,考试结束后报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三)成绩评定

1.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成绩应呈正态分布。考试课一律实行集体流水阅卷制,其他课程也应尽量创造条件统一评卷。

2.每次考试都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并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保证评分结果有较好的信度。

3.各课考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

4.阅卷结束后,要认真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对考试作弊或旷考的学生一律用红笔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对缓考的学生注明“缓考”字样并签署阅卷教师姓名,连同试卷、标准答案、试卷分析一起于考试后三天内交二级学院和教务处。

5.考试成绩一经阅卷登记,除二级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和教务处有权对教师的评卷进行抽查、复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调阅试卷或更改成绩。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教师考核主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书育人、教学态度、教学能力与水平以及教学成果、进修和科研等为内容来进行,着重考核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教师考核按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计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评选先进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对在教学工作、教书育人和课程、教材、实验室建设以及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经二级学院和学院评定,授予优秀教师称号。

第二十九条 凡在教学中发生事故者,扣除相应的课时津贴,不得评选任何先进,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等。

第三十条 在教学过程中,有下列之一者,属教学事故。

(一)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三次以上者;

(二)上课期间擅离岗位者;

(三)私自调课、停课或请他人代课者;

(四)在考试时,因迟到延误考试者;

(五)未按时报送学生成绩,在考试前未向学生公布者;

(六)无故缺课或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者;

(七)携带现代通讯工具影响课堂教学者;

(八)外出教学实习期间,擅离工作岗位影响教学实习者;

第三十一条 在教学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一)无故缺课或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情节严重者;

(二)外出实习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者;

(三)考试前划定复习范围、复习重点或向学生暗示、泄漏试题者;

(四)课程成绩评定时,教师没有平时成绩考查的原始记录,随意给学生平时成绩者;

(五)在评卷过程中,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无故加减分数或更改成绩者;

(六)上课期间,向学生散布不健康的或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言论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不得打骂、体罚学生。若出现打骂、体罚学生现象,经教育不改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者,均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调离教师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教师对其所受奖励处分有异议时,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或学院教务、人事等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复议。

第三十四条 对教师的奖励,处分等均应记入教师本人的业务档案。

第三十五条 在教学过程中有严重事故的教师,扣发课时津贴,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而知情不报的二级学院,当年不得参评任何先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适用于已取得教师任职资格,并被学院聘用的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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