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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严格管理普通高等院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
 

陕教生(2008)15号

各普通高等院校:

为加强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手续,维护高考制度的公平性、严肃性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2005〕第21号),现将我省严格管理普通高等院校学生转学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必须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陕教生〔2004〕135号)、《关于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教生〔2004〕136号)的要求,严格管理,认真把关,坚决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专科经考试升入本科的学生和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录取的高职(专科)以及单招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学,学生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三、学生转学必须符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符合转入学校当年高考录取分数线,所学专业原则上不能变动,转出、转入地域要基本相等。不符合转学规定的,学校领导不得同意签字、盖章。

四、办理转学手续时,除携带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及招生录取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外,有特殊情况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有学籍变动情况的,应提交学籍变动证明;

2.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

3.如“确有特殊困难”转学,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五、转学材料应当由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送。凡是通过学生或家长报送转学材料的,省教育厅一律不予受理。

六、省教育厅集中办理高等院校学生转学手续的时间,在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至下学期开学前,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七、普通高等院校学生转学是一项十分严肃、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各高等院校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审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符合转学规定的坚决不予批准。对在工作中违反原则、弄虚作假的,省教育厅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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