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是教学过程最重要的环节。深入教学现场,了解第一线的信息,解决教学过程中的问题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之一。为切实加强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管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师教学水平,进一步建设良好的教风和学风,不断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听课对象
1.学院党政领导。
2.教务处、实训部、学生处及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全体成员。
3.二级学院党政领导、教研室主任。
4.专、兼职任课教师。
二、听课次数
1.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主管教学副院长不少于4次。
2.教务处正副处长、科长、实训部正副主任每学期不少于6次,学生处正副处长每学期不少于2次,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可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听课,不做时数要求。
3.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每学期不少于10次。
4.二级学院院长每学期不少于6次,主管教学主任不少于8次。
5.教研室主任、专职任课教师每学期不少于8次。
6.院内双肩挑教师和外聘兼职任课教师听课学时数相应减半。
三、听课范围及方式
1.院级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和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在全院开设的所有课程范围内随机听课,以单独听课为主。
2.各二级学院领导主要听本单位教师承担的课程及其他二级学院教师承担的本二级学院学生的课程。
3.各二级学院应制定听课计划,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听课,除采取单独随机听课的方式外,也可采取集体听课、集体评议的方式。
四、听课内容
1.院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在听课时主要针对教师教学态度、备课情况、基本教学环节的掌握、教学方法的运用、课堂气氛的控制、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等,并做出评价和分析。
2.各二级学院领导和教研室主任在听课时除上述内容外,还应着重对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大纲的贯彻等做出评价和分析。
五、听课要求
1.听课人员必须在上课前进入课堂,听课时间不应少于1节课,不得中途离开或接听电话,不得打扰教师正常授课。
2.听课过程中,应注意观察教师上课和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教室设备和环境情况。
3.听课结束后,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可直接与任课教师进行交流、沟通。
4.听课人员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听课记录上的每一项内容,不得缺项或遗漏。听课记录必须是听课情况的真实记录,不得抄袭或造假。
5.各类听课人员对在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听课人所在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尽快妥善解决;属于其他单位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有关单位应及时给予回复或解决。
六、听课管理
1.学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将《听课记录表》每月底结束前一周统一交到教务处。教务处对记录表中所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涉及其它部门的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理。
2.各二级学院领导、教研室主任及教师的《听课记录表》由二级学院负责收集、存档,并对记录表中所反映的问题或教学建议进行汇总后以书面形式送交教务处。教学处应及时作出答复或处理,并将反馈意见登记收存。
3.教务处定期对全院干部、教师听课情况、记录表反馈的信息以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后报主管院领导,并反馈给各二级学院作为改进教学和考核教师工作质量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1.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但其听课节数不得少于学院规定次数。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