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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实践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教高〔2013〕32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我省《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实践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大学生实习实践工作

实习实践是学生感知社会、理论联系实际、培养职业素养的重要途径,是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环节,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高校要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区域经济建设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重视大学生实习实践的规划与组织,同时要本着对学生和社会负责的态度,与合作单位紧密合作,共同加强对大学生实习实践活动的管理与服务,使实习实践活动成为学生快乐学习、健康成长的教育旅程。

二、确保大学生的实习实践安全

各高校要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实践教育的基本要求,认真调研、精心遴选实习实践单位,把规范与安全作为学生实习实践活动的第一要务,安排学生到管理严格、经营规范、行业对口、条件较好和热心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实习实践。指导教师要认真负责,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加强对学生法制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劳动纪律、生产安全、自救自护及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学生实习过程的检查与监督,严防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或给实习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做好大学生实习实践的组织与管理

大学生实习实践活动涉及学生、学校、实习单位等各方面的组织与协调。各高校要加强对实习实践活动的日常组织与管理,按照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与实习实践单位联合建立领导组织机构,共同研究制订学生实习实践教学方案和管理办法。同时要认真研究确认实习实践岗位,确保这些岗位和学生所学专业的对口度与符合度。

在满足教学要求的前提下,各高校要本着就地就近、讲求实效和相对稳定的原则选择实习实践场所,并积极为学生联系更多的实习实践单位。禁止将与专业培养方案无关的工作项目列入实习实践范围。禁止安排无安全保障和具有安全风险的实习实践岗位。学生实习实践时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不得强制学生加班。

学生实习实践期间,学校要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各高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额外收取或变相收取学生的实习实践费用。学校与企业合作的协议及费用支出等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各高校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日常教育,教育指导大学生把遵守实习实践规定和劳动纪律作为自觉行动。要教育学生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单位的工作要求,认真学习,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参加实习实践的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实习实践内容,参加有关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提交实习实践报告(总结),并由实习实践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参加最后的成绩评定。

四、加强对大学生实习实践工作的领导

各高校要充分发挥教学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等相关组织以及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学生实习实践工作的管理与领导。要大力推进实习实践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人才培养要求的变化及时完善、修订工作方案,对实习实践工作各个环节予以密切关注和指导,倾听学生的心声与合理诉求。要定期召开例会,通报、协调和布置相关工作,加强与实习实践企业的沟通,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合约,加强安全管理与防范,改善学生实习实践条件,会商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协商、制止少数企业强制学生加班、让学生从事危险工作和与实习实践无关的工作等不当行为。要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大学生实习实践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大学生实习实践工作的顺利推进与开展。

各高校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有何意见与建议,请及时与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联系。

 

联系人:胡新煜、范永斌

电话:029-88668916

 

 

 

陕西省教育厅

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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