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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职业技术学院跟读生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渭职院发〔2013〕52号

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积极发挥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结合学院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需要,给当地社会有志青年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机会,合理利用和充分发挥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学资源优势,为地方经济社会培养高技能、实用型人才,学院招收跟读生。

第二条 跟读生是指在学院在某专业插班学习,不取得国家统招生学籍,不统一规定学习年限,不发给国家承认的毕业证,发给结业证书的非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院根据教学资源和社会专业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按照开放灵活、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定期和不定期适当招收跟读生。跟读生按照自愿、自主和自我管理原则选择跟读学习。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申请学院的跟读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在本地区或其他地区的初高中应往届毕业生、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复转退役军人及其他社会青年,年龄在18-28周岁以内;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未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追究;

3.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

4.自觉接受学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合作友爱。

第五条 跟读生入学报到,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渭南职业技术学院跟读生申请表》,并持本人户籍薄、身份证、高(初)中毕业证、工作证、复员证等有效证件,同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体检证明(不要求提供以前所受教育的学习成绩),交由二级学院初审,填写审查意见,并与跟读生填写《学习安全协议书》(学院主管部门另行拟定);

2.学生处审查,填写审查意见;

3.教务处审查,填写审查意见;

4.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填写意见;

5.计划财务处办理缴费(跟读生专业与课程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6.二级学院办理入班手续。

第六条 跟读生在入学或在正常学年开学时,须按学院规定办理报到手续,并按照跟读生专业收费标准一次性足额交纳学年或学期学费、班费,方可跟班学习。否则,取消跟班学习资格。

第七条 跟读生学习期间不享受国家有关高职、中职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政策和学院学费减免政策。

第八条 学院根据办学条件,可为跟读生提供校内食宿,其中住宿费按照校内学生标准缴纳。

第九条 学院按规定向二级学院拨付跟读生经费。

第十条 教务处建立学院跟读生登记制度,并备案。各二级学院建立二级学院跟读生登记制度,按照学院规定单列编排跟读生学号。

第三章 学业与考核

第十一条 跟读生享有学院在校生参加一切教育教学活动的机会和权利。

第十二条 跟读生可选择学院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也可自选其中部分课程(不少于2/3专业课程)进行学习。

跟读学习的方式包括:

1.学制跟读。指按照某学制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全学程跟读学习。

2.学年跟读。指在某专业连续跟读一学年以上。

3.学期跟读。指在某专业选择某学年连续跟读一学期以上。

4.课程跟读。指在某专业或几个专业自选部分课程跟读学习。

第十三条 跟读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跟读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向教师申请采用自修方式修完规定或自选的课程。

第十五条 跟读生若申请转入新专业学习时,应办理专业调整手续,并按照新专业学费标准重新缴纳学费,原专业已交学费按规定比例予以退费。

第十六条 参加学院中职(专)招生录取后转为中职生的跟读生,可申请免修已修完并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应课程。

第十七条 跟读生应正常参加学期课程的考核(考试或考查)或补考,考核成绩采用二等级制(合格、不合格),并计入成绩册。

第十八条 跟读生思想品德的考核,由二级学院写出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建立跟读生的学习档案,学习档案保管期限为结业后一年。

第二十条 学生管理部门发给跟读生学员证,跟读生持学员证参加校内的学习、生活及其他活动。

第四章 退 学

第二十一条 跟读生因故正常退学应办理退学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离校。

第二十二条 跟读生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严重违反公民道德,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予以勒令退学,并限期在2个工作日内离校。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和地方招生制度,跟读生因参加学院秋季中职招生报名,被录取后可申请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不出具或提供跟读生的转学证明或转学档案。

第五章 结 业

第二十五条 跟读生按照学制修业期满,所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或修满一学年,所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的,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发证日期按结业时间填写。

未修满一学年,或受到学院勒令退学处理的,不发给结业证书(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六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二十七条 跟读生享有在学院校园环境生活和参加在校生一切课外活动的机会和权利。

第二十八条 跟读生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九条 跟读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条 跟读生可以在校内参加学生团体,但不得另外组织学生团体。

第三十一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跟读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跟读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二条 学院鼓励跟读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跟读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三条 跟读生不得参加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三十四条 跟读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跟读生应当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并享受在校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评优、评选及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跟读生,学院视其情节,参照全日制在校学生有关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跟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并不受理申诉: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考试作弊行为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

5.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八条 受到勒令退学处分的跟读生,学院不批准再次跟读学习的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学院不注册学籍的非全日制跟读学生。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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